【日本安倍政府上臺后,多次提到要行使集體自衛權,并把修改"和平憲法"定為“需解決的重大課題”,并希望在其任期內取得突破。到底什么是和平憲法?日本集體自衛權跟憲法有何關系?】
何為"和平憲法"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的三大原則之一的和平主義,成為《日本國憲法》第二章的主要內容,包括放棄戰爭、不維持武力、不擁有宣戰權。《日本國憲法》因而被稱為“和平憲法”。
“和平憲法”,頒布于1947年。
“和平憲法”的歷史

在“和平憲法”頒布之前,日本曾經有過一部憲法,即1889年由明治天皇“御賜”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明治憲法》。
《明治憲法》對人民的基本權利規定甚少,只規定,“日本帝國是由萬世一系的天皇統治”,“天皇是公司元首,總攬統治權”。由天皇總攬軍隊統帥權,賦予軍令長官“帷幄上奏權”,即有關軍令不經內閣而直接上奏天皇,由天皇裁斷之后實施。《明治憲法》的確立,把軍權推到最高地位,使日本最終走上了軍國主義道路。

日本“和平憲法”的產生1945年9月,盟國占領日本后,負責占領日本事務的盟國遠東委員會和麥克阿瑟領導的盟軍東京總部逐步對日本進行了改造,建設現代化的電話系統,引進合格的廁所和衛生設施,樹立現代營養和衛生觀念,廢除納妾,廢除租佃制,將土地分給農民。同時,還對日本社會進行了民主改造,借以清除日本社會中的封建色彩,清除日本軍國主義分子賴以發動戰爭的土壤。其中,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為日本制定一部符合近代西方君主公司模式的新憲法。

早在1943年初,美國政府即已開始討論戰后日本政治改革問題。1945年10月6日,美國國務院和陸海軍共同擬定了SWN55/3號文件,決定先把天皇制和裕仁天皇個人分開,然后考慮新憲法問題。
1945年10月,《明治憲法》的修改工作開始。當時的日本首相幣原喜重郎專門指定了一個委員會負責修改工作。這個委員會由著名政界領袖組成,主席是內閣成員松本靜治博士。

1946年1月,憲法修改委員會將新憲法草案初稿呈送麥克阿瑟將軍。這部憲法修改草案除了在個別詞句上對舊憲法進行了修改,如:將“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改為“最高不可侵犯”,將“天皇統帥陸海軍”改為“天皇統帥軍隊”外,實際上是舊憲法的翻版。隨后,麥克阿瑟下令由東京盟軍總部民政局長惠特尼負責憲法的起草工作。
在美國等國法律學者的指導下,新憲法草案終于制定了出來。

1946年11月3日,憲法修改草案正式公布。隨后,憲法草案被分發到日本各地進行討論。人們認真地辯論了一個月,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政府在報紙和電臺里安排了大規模的教育性節目,解釋所有的要點,并解答問題。1947年5月3日,經過1000多處文字修改,《日本國憲法》正式生效施行。
“和平憲法”的作用

"和平憲法"頒布60年來,日本軍費占GDP比重始終低于1%,為世界主要公司中最低水平,日本還限制武器出口,取消了戰前的學生軍訓和征兵機構,并且提出了“無核三原則”。日本正是在這一憲法的指導下走上了戰后重建、經濟恢復、高速發展、繁榮富裕的和平發展之路。2012年發布的全球和平指數中,日本排名世界第五。
日本集體自衛權問題

1945年制定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主權公司擁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
集體自衛權是一種國防概念,即與本國關系密切的公司遭受他國武力攻雞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雞,都有用武力進行主動干預和阻止權。

根據日本憲法第9條規定,日本放棄以公司名義發動戰爭的權利,禁止用武力解決沖突。日本政府一直以來的解釋是,日本只能行使最小限度的公司防衛權,行使集體自衛權超過了憲法允許范圍。1983年2月,當時日本內閣法制局長官角田禮次郎在國會聽證時明確表示,如果想行使集體自衛權,只能修改憲法。
【你對本文的觀點贊同么?你還有什么想知道的么?本文所有內容均來自于網絡。】
注:本文部分文字引用自維基百科、人民網等。
版權聲明--以上內容與本站無關,自行辨別真假,損失自負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與本站無關。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本站郵件 enofun@foxmail.com ,如未聯系本網所有損失自負!
本文系作者授權本網發表,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