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1日17時50分,在縣道521線16KM+360M路段一輛輕型普通貨車與一輛重型廂式貨車會車時發生碰撞。


事故造成普通貨車駕駛人劉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

民警初步判定駕駛人劉某涉嫌酒后駕駛。

遂將其帶至廣西扶綏縣人民醫院提取靜脈血液,后送往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檢驗結果顯示劉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7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經調查認定:劉某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2017年10月18日,扶綏縣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劉某作出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的判決。
2017年10月31日下午,扶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將劉某送往扶綏縣看守所執行拘役。

交警提醒:既然拿起了酒杯就不要再想著握方向盤,請記住: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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